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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时间:2024-05-05 07:5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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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之怪现象

王瑜


关于知识产权,近年来政府谈论的越来越多,至少在北京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巨大的广告牌,大书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文字,让人感觉政府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热度越来越高。但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还是有点“海客谈瀛州,烟涛微茫信难求”,似乎知识产权离他们很远。这一热一冷衍生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怪现象:

1、制度推动因老外

我国法制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知识产权更是如此,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当然是好事,但是我国自己的一些做法未免让国人感觉不爽。我们的政府被国外的企业团体给误导了,甚至因此而影响立法,比如说软件盗版问题,我国被认为软件盗版高达90%以上,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应该相信了,因为这些使用的软件一般也就限于操作系统、文字处理系统、杀毒软件而已,这些软件大家基本上使用的是盗版的,这是最终用户侵权,这种现象恐怕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当你去了解软件企业对最终用户侵权的看法时,他们反映相当的冷淡,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软件有多种多样的产品,象操作系统和普通杀毒软件,同一个产品,可以无限复制给大家用的软件一般称为“通用软件”,这种软件非常容易被复制,由于使用的人极多,大家使用盗版的可能性非常的大。而其他软件比如说专门为某客户定制的软件就不会被盗版,各单位的情况不同,并不适用自己的单位,当然就不复制了。通用软件在软件家族中大概只占到10%,说得极端一些,就算这些通用软件的盗版率为100%,那么我国的软件盗版率最多也只有10%,怎么可能有90%以上。很明显我们被误导了,或者被他们给骗了,他们将某种软件的盗版率扩展到全部的软件上。普通的民众当然没有这种区别能力,但仅凭现象去判断,不做任何的调查研究,这样的政府官员就应该要追究责任了。

政府官员的官僚作风,我们可爱的民众应该是能接受的,因为自古以来我们的民众都要顺从政府,而政府的代表就是官员。但是有一种行为,民众终于有些不满了。前几年,我们很多的企业都会收到政府的来信,说我们使用了盗版软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改买正版的使用,随信还附了一张某执法部门带有威胁性的公函。这让我们很奇怪,政府怎么知道公司的地址电话?政府怎么知道公司在使用那些软件?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不可能一一去调查那些企业在使用侵权软件的,可以想象是因为这些都是盗版率很高通用软件,于是他们默认这些单位使用的都是盗版软件,就直接发函了,害怕的单位赶紧回函,并买了一个正版软件想敷衍过去,结果却被盯上了,一再被要求购买正版软件,没有理睬的反而无事。但是这个政府部门是不可能这么详细知道公司的地址以及经营项目的,市面上有一些传说,说国外的软件公司联合和好多的政府部门,传说我们无法去核实,但是我们明显感觉到政府被当成强制推销正版软件的工具,如果把这事情放到民族主义比较激愤的年代,可以说这些政府机构是帮凶或走狗。

还有一件事情,说出来大家就要气愤了。国外有企业起诉北京的一家著名的装修公司,称该公司使用的是盗版软件,装修公司的点分布很散,他们的电脑分散在各个点上,要调查取证是一台一台电脑去查,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也是软件侵权案件不好打击的原因之一。私下查没有用,普通的政府机构上门去查,肯定被赶出来,因为他们并没有这样的权利。听说这个案件动用了武警,这么多的分店要同时去查,这需要多少的武警呀?我们的律师很多的案件需要取证,千辛万苦,如果也可以动用武警去查,该有多好啊!但是恐怕是天方夜谈。但是为什么这个国外的公司就可以呢?我们就不好枉断了。

2、国内企业叹无奈

《阿Q正传》中的阿Q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和尚摸得,我就摸得”,根据这个论断大家很容易得出对我国对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有那么好的保护,对国内企业当然一样的好,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图书被盗版,著作权侵权一般由版权局进行行政查处,另外还有一个级别很高的部门——“扫黄打非办”,版权局的执法能力非常有限,于是人们找到了“扫黄打非办”,但是同样得不到解决,他们的答复似乎永远是我们正在处理。国内的软件也会被盗版的,但是国内企业却没有国外企业的待遇,有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有武警战士帮你查封,那些中关村的老板们很是无奈,“查什么呀!花那么多钱,不如用这些钱将盗版盘全部买下呢?”中关村的老板们说花那么多钱,是花在什么地方上,这给人提供了无限的遐想。对于专利侵权行政处罚单位是专利局(知识产权局),这个部门的执法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他们还肩负着判别侵权的功能,不过一般的侵权举报到专利局,专利局经过慎之又慎的判断不是找理由驳回,就是判不侵权,就不要指望他们能去查处专利侵权了。

说到商标,这是我国在实际中保护最好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由工商部门查处,这是个强势的执法部门,具有很强的执法能力,每个企业都怕,工商局似乎也对打假比较感兴趣,只要有人举报,立刻就会去查处,立刻封存,将所谓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拉到工商局去。所有很多销售商利用当地分销商举报竞争对手,不管是否构成侵权,产品只要进了工商局那是“猪羊走进屠宰家,一步步挨向死亡来”,总有借口处罚你,不交罚款是很难全身退出工商局的。交了罚款就象交了保护费,就是侵权也可以销售了。工商局的打击并不能实际起到保护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侵权不过是给工商局提供了一个罚款的机会而言。

3、商标注册为炒卖

每种产品都有个名字,这个名字是商品名,每个生产企业都会给自己生产的商品单独起个名字,这就是商标,在一般情况,每个生产者都会使用商标,但是注册的很少,世界各国对商标采取注册保护制度,也就是商标只有注册了才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商标了却不去注册,等你出名了,再想注册就注册不到了,就象“妇炎洁”花了几个亿的广告费,是家喻户晓了,但是该商标却注了册(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不谈),那有什么用。

与企业对商标注册很漠视相比,我国的商标炒作却非常厉害,大量的名著中的名人被抢注为商标,所有的热点事件立刻有人抢注。抢注的人并不是自己用,而是作为投资卖给别人的。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企业对注册商标非常的感兴趣,商标的注册量也非常的大。但是他们要注册的商标基本上是与驰名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这是傍名牌行为,就是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商标装扮成驰名商标的样子,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驰名商标有关联,这些人注册商标在商标局的一次次驳回和当事人一次次异议中找到了经验,擦边球打得很好,既能获得注册,又能让消费者误认,叫驰名商标无可奈何。

4、专利申请多在外

据说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只有1%,这个我们也是深有体会,一般的企业你要它申请专利,说破嘴皮子也没有用。“申请了有什么用,人家该侵权还是侵权”可是我们在辣椒酱的罐子上却很容易可以找到专利号,他们确实是申请了专利的,这是个什么专利呢?一般都是外观专利,实际上就是罐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人们买辣椒酱是要吃罐子里的酱,而罐子在酱被吃完后要成为垃圾的,它是否具有专利与里面的酱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罐子的外观专利有什么用呢?作用大了,主要是让消费者误解,哇!!专利产品,技术含量很高的,这家企业的产品一定不错。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专利,这种专利被称为垃圾专利,毫无用处,只是用来迷惑人的。

这就是我们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动机不太单纯者”,所以有的单位甚至以没有知识产权来标榜自己是很正规的企业。知识产权沦落到这样地位,其命运可想而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铜川”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铜川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划分中,被认定为“正常”或“关注”。
  (三)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
  (七)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八)和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四)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调查核实。由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由市经委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体对初步确定的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
  (五)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可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三)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利用市级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