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3〕77号
为加强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民政事业资金的性质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民政"工程是我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本办法所指的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主要是指"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为实施"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和保证其正常运行所筹措的各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除财政拨款外,还包括经批准可用于"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如历年结余的救灾扶贫周转金等资金、民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在保障省本级"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的同时,对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经费;
(2)"数字民政"系统工程配套系统及应用软件购置经费;
(3)"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相关设备购置经费;
(4)"数字民政"系统操作培训经费;
(5)"数字民政"系统工程运行后的日常维护和数据线路的使用经费;
(6)与"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经费。
(二)省级补助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相关设备的购置。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中对补助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地方财力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
(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五、专项资金申请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补助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实施和资金落实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对筹集"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并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必须包括如下内容:本市、县(市、区)"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及落实情况、要求省级补助的设备购置项目及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材料。
六、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金额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予纠正,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对变更部分编制追加预算重新评审。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有关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