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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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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投资经营,简化登记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条 鼓励、扶持重点服务行业加快发展。主要包括:新建、扩建大型第三方物流、货物运输配送、物资储备保鲜,机场、铁路公路站场以及传统物流企业整合、改造、提升等物流项目;新建、扩建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引进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新建、扩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等大型公益性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规模化专业市场等项目;新建、扩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环保节能、工艺设计、产品研发、创意产业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有独特优势的其它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排行前30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和国内排行前20名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建

设五星级宾馆的前三名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两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市、区政府可按土地净收益部分三分之一部分扶持企业,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政府批准,用电、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四星级以上及连锁快捷酒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第六条 设立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产业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市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引进的国内外排名前30名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对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对现行服务业领域已经由国家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并公布,确保涉及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清理各类对服务业的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创业和就业成本低、增长潜力大的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要通过资金扶持、购买培训成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小额信贷贴息等多种形式,扩大服务业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促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内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统一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经批准,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第十七条 协调并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积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根据服务行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频繁的特点,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发微型贷款、公私联合贷款、创业贷款、订货合同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筹集由财政资金、民间资本、企业资金等组成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1号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产别房屋的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总登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时,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内的各种房屋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登记机关确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证;
(三)施工许可证;
(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有关材料。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办理登记时还需提交由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房屋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第十五条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至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证书、房屋档案证明和有关材料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交换的房屋需提交;
1、房地产买卖契证;
2、双方协议;
(二)赠与、继承、分析的房屋需提交:
1、公证书;
2、房地产契证。
(三)分割,合并的房屋需提交:
1、协议书;
2、公证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四)判决、调解、裁定、裁决的房屋根据转移种类的不同提供相应材料。
除上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档案证明和有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的街道、门牌号、权利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二)房屋翻建的需提交翻建许可证。
第十七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登记申请书;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进行公证;
(六)产权人同意第三人以其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提交双方的协议并进行公证;
(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八)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九)房屋产权档案证明;
(十)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 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开工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标准的区、街、路名及门牌号,准确地反映出房屋坐落。
第二十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房屋权属证书,并申请注销登记。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所以有权人持有一份产权证件,尚不能同时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登记机关接到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公告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的;
(二)依法禁止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应该注销的其它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权利人 (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对权属证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登记机关自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应当予以复核。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权利人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
第二十九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房屋他项权利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权属证书上加盖“补发”字样章。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由市县(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涂改或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属各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市政府颁布的《呼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民政部党组


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民组字[2008]14号 时间:2008-08-2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民政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民政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基本要求,坚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谋划、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等民政工作之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坚持以领导干部和重要部位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使为核心,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和关键环节权力的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坚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到2012年,形成更加完善的民政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基本建立民政部拒腐防变教育体系、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使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民政行业作风进一步改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按照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工作规划》确定的教育内容,重点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根据中央部署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党性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根据中央制定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民政部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完善民政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部直属机关党建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按照中央的部署,在各级民政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继承党的光荣传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深化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和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和职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改进街道社区干部作风”工作。

(三)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健全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与政治理论、民政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与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与民政干部核心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日常廉政教育与主题教育相结合、自我教育与培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推进民政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深入。坚持民政部党组成员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和民政部培训中心教学计划。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完善部直属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反腐倡廉联络员、信息员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民政部网站等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专版,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和谐机关建设为载体,推进部直属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结合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发挥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的职能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25号),发挥社区在传播、弘扬廉政文化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和条件,积极开展以倡导文明新风为主题和群众喜闻乐见的社区文化活动为载体的社区廉政文化活动,继续做好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活动,把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融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之中。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活动。

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政策,修订完善民政部党组工作规则,健全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具体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党务公开。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则。

(二)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民政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和健全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反腐倡廉建设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牵头任务督办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部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建设,制订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修订《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四)加大制度贯彻执行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对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令行禁止、违制必纠。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新出台的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及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完善工作,并将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时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部直属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政部门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在民政部门得到全面落实,确保中央确定的民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结合民政部门实际,重点加强对关系民生、民权、民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孤老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项为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促进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其他相关落实工作。

3.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领导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资金分配权、行政处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年初责任分解、年中督办检查、年底评估考核制度,探索和完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途径、新措施,加强对执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一系列规定,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方面的监督。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位影响,在住房、用车、配偶与子女从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等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因公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认真贯彻《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民组字〔2007〕7号),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监督检查,督促民政党员干部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开拓创新的表率、发扬民主的表率、勤俭节约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1.加大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凡涉及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决策失误。

2.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完善便利、安全、有效的举报机制,切实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政部干部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重大事件考核相结合,发挥监督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3.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把部直属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都纳入监督范围,重点抓住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许可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许可范围、设定条件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环节和步骤,实行全程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全程有效监督,有效防止审批过程中不规范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4.加强对民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切实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到实处。严格银行账号管理,对单位开立、变更、撤销、保留银行账户,严格实施审批、备案、年检制度。非财务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财务部门,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涉及预算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完善采购程序和监督办法,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切实加强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网上监管系统。严格基建投资管理,修订《民政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以及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制、追究制等制度。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三)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营造党内民主环境,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完善上级民政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健全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打造民政系统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发挥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和办法,推进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竞争为核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创新,健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约束机制,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

和交流制度。修订《民政部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推进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部管社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改革,健全部管社团人事管理制度。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政行政管理体制;建构依法、科学、民主的民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法规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规拟确立的具体制度之中;建立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民政部门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分解、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推进财务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完善民政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改进民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民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的机制,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创新网上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大开支预警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和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研究建立民政部项目绩效考评新机制,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修订《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修订《民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民政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民政部会议费管理办法》。

(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监督制度、档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加快民政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民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推进村务公开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任务分工方案,做好推进村务公开牵头工作。

1.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通知》(民函〔2004〕159号),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有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大村务公开“难点村”的治理整顿力度。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力争在2008年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县级村务公开目录编制任务,2009年至2010年完成省级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3.进一步加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担任选举观察员,2009年至2011年,开展全国村委会选举观察员示范活动,2012年制订《全国村委会选举观察员示范活动纲要》,实现在全国建立村委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4.推进村务公开法规制度建设。2010年前,督促所有省级单位制订《村务公开办法》等法规政策,2012年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县级单位制订《村务公开办法》。在开展县乡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联动调研基础上, 2010年前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将乡村政(村)务公开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10年至2012年,督促各地按规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以县乡政务公开带动村务公开,以村务公开促进县乡政务公开,实现县乡村三级有效联动。

六、加强行风建设和执法监察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强化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央任务分工方案,做好救灾专项资金监管的牵头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审核制度、灾害救助资金公开透明机制、灾害救助资金多方监控机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和救灾捐赠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管组织体系、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灾害救助资金的责任考核制度。抓紧建立健全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着重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社会募捐管理办法》,修订《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包括救灾捐赠款)监管工作组织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多方参与的监控机制、公开透明的公示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最大程度地减少违规现象,最大程度地提高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满意度。

2.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纠错机制,建立评估制度,制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待条例颁布实施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健全行业协会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行业协会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推进政会分开,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健全自律机制,完善行业协会综合管理体系。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助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推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道德建设。

3. 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注重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准则,着力解决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婚姻登记、五保供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民政窗口单位服务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行业作风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供高效和满意服务。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

5.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落实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规范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民政资金举办各种节庆活动。

(二)深化行风建设。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成果,创新行风建设工作思路。修订《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内容、范围、标准和程序,改进评议办法。在民政基层单位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每年确定重点评议对象,5年实现对民政基层单位评议一遍。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评议成果运用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科学化和透明度。研究提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意见,2008年启动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示范单位,到2012年,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覆盖面达到85%以上,同时建立“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民政部纠风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以及协调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确保民政工作廉洁高效。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加大对违反科学发展观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紧紧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变相恢复或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紧紧围绕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民生方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民政为民政策落到实处;紧紧围绕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察,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好、使用好民政资金,保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效能监察,研究建立行政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认真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和把握工作的规律性,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七、坚持依法依纪查处案件,坚决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处发生在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腐败现象,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各项支出按照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从源头上遏止商业性贿赂支出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减少人为干预。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建立完善案件线索排查机制、信访举报督办机制,完善网络举报制度。加强部直属机关纪委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民政系统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协作办案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同时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及时澄清是非。加强对违纪违规案件特点、规律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八、明确实施步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步骤。

1.2008年,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工作规划》,深入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广泛宣传建立健全民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政治责任感。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2009年,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实施办法》。重点是拒腐防变教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本单位配套规章制度,深化拒腐防变长效机制,力争取得明显成果。

3.2010年,继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权力运行监控体系建设,强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推进源头治理工作。

4.2011年,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地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着重在提高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初步形成民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5.2012年,深入研究民政新情况,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总结新鲜经验,不断巩固发展成果,形成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实现5年基本工作目标。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党组是民政部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部直属机关和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任务,坚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民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协助部党组拟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开展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各项工作。

(三)狠抓工作落实。

1.抓好中央分工民政部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的落实。中央分工民政部牵头的“强化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和“推进村务公开”2项任务,分别由救灾救济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承担具体落实工作。这两个单位要抓紧会同协办部委尽快研究提出抓落实的意见,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后报送中央纪委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同时根据中央纪委的有关要求,每年按时报送牵头任务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情况。中央分工民政部协办的12项任务主要涉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等7个单位。这些单位要按照牵头部委的要求和具体安排,认真做好配合协办工作。

2.抓好内部责任分工和落实工作。《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任务分解》(暂定名)各项任务的牵头司局和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起牵头责任和协办职责,把任务细化分解到本单位的相关处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保证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与落实年度的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民政业务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统一谋划,统一实施。

3.发挥反腐倡廉责任主体作用。部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各单位的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担负联络员(同时兼任反腐倡廉信息员)工作,负责本单位具体任务的督办、综合以及与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工作。各单位每年年中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

4.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召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工作汇报会、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经常与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推广交流经验,适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加强与中央纪委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的联系,按要求及时报送民政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情况。

(四)严格监督检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强化责任追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发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以及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协助抓好民政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附件:



关于《民政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的实施办法》的分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要求,制定了《民政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中央有关分工方案和关于“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的要求,现制定具体任务分工方案(列在最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

一、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1.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根据中央部署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重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机关党委、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2.根据中央制定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民政部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机关党委)

3.完善民政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机关党委、政研中心)

4.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部直属机关党建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机关党委、人事司)

(二)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

5.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继承党的光荣传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深化为民理念。(机关党委、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6.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改进街道社区干部作风”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三)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

7.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健全工作机制。(机关党委)

8.坚持民政部党组成员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机关党委、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9.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人事司)

10.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和民政部培训中心教学计划。(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11.完善部直属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反腐倡廉联络员、信息员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12.发挥《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民政部网站等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办好廉政建设专栏、专题、专版,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机关党委、社会新闻出版总社、信息中心、政研中心)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3.以和谐机关建设为载体,推进部直属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14.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25号),把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融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之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15.继续做好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活动。(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16.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活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7.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政策,修订完善民政部党组工作规则,健全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具体制度。(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司)

18.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党务公开。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则。(机关党委、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二)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8.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民政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和健全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反腐倡廉建设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牵头任务督办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人事司、驻部监察局)

19.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机关纪委、人事司、驻部监察局)

20.加强部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建设,制订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司)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1.修订《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22.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2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四)加大制度贯彻执行力度。

24.加强对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新出台的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25.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反腐倡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并及时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四、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部直属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26.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7.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优抚安置局、救灾司、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

28.配合有关部委,围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司、救灾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优抚安置局、社会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29.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办公厅、人事司)

30.严格规范领导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资金分配权、行政处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自由裁量权。(机关党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

31. 坚持和完善年初责任分解、年中督办检查、年底评估考核制度。(机关纪委、人事司)

32. 加强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司)

33.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方面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司)

34.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因公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司、国际合作司)

35.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监督检查。(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36.加大对民政部重大决策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机关纪委)

37.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司)

38.完善民政部干部监督考核办法。(人事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39.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政策法规司、驻部监察局)

40.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政策法规司、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

41.加强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完善采购程序和监督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网上监管系统。严格基建投资管理,修订《民政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划财务司)

42.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制、追究制等制度。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规划财务司)

(三)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43.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4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45.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完善上级民政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政策法规司)

46.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47.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打造民政系统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办公厅、信息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48.发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五、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49.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和办法,推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创新,健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及时纠错机制。(人事司)

50.完善人事部门内部审查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人事司、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51.研究制定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修订《民政部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推进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部管社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改革,健全部管社团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司)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制度改革。

5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政行政管理体制;建构依法、科学、民主的民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法规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规拟确立的具体制度之中;建立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工作。(政策法规司、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53.完善民政部门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分解、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司、驻部监察局)

(三)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5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完善民政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改进民政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创新网上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大开支预警机制。研究建立民政部项目绩效考评新机制,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修订《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民政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民政部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划财务司)

(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55.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监督制度、档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加快民政电子政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

56.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公厅、部直属事业单位)

(五)推进村务公开制度改革。

57.按照中央任务分工方案,做好推进村务公开牵头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六、加强行风建设和执法监察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58. 按照中央任务分工方案,做好救灾专项资金监管的牵头工作。(救灾司、驻部监察局)

59.配合有关部委做好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继续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

60.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注重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准则。(人事司)

61.着力解决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婚姻登记、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民政窗口单位服务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行业作风问题。(驻部监察局、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6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63.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落实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规范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民政资金举办各种节庆活动。(办公厅、规划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二)深化行风建设。

64.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成果,创新行风建设工作思路。修订《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在民政基层单位继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建立有效的评议成果运用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科学化和透明度。研究提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意见,建立“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民政部纠风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以及协调工作机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

(三)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65.开展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策法规司、优抚安置局、救灾司、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

66.紧紧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变相恢复或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政策法规司、驻部监察局)

67.积极推进效能监察,研究建立行政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七、坚持依法依纪查处案件,坚决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67.重点查处发生在直属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68.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规划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69.建立完善案件线索排查机制、信访举报督办机制,完善网络举报制度。加强民政部门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协作办案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七、明确实施步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70.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民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各项工作。(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71. 抓好内部责任分工和落实工作。根据该任务分工方案,各项任务的牵头司局和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起牵头责任和协办职责,把任务细化分解到本单位的相关处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保证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真正落到实处。(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72.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各单位的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担负联络员(同时兼任反腐倡廉信息员)工作,负责本单位具体任务的督办、综合以及与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工作。各单位每年年中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

73.定期召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工作汇报会、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经常与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推广交流经验,适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加强与中央纪委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的联系,按要求及时报送民政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情况。(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党委)

74. 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人事司)

75.组织开展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强化责任追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发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以及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协助抓好民政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