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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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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2001年—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增强和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8月至9月举办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现将《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队参赛,确保市首届运动会圆满成功。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8月至9月在丽水市区和各有关县(市)举行。为切实做好本届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
  (一)大众体育部
  1.竞赛项目(8项):
长跑、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桥牌、气排球(老年组)。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各县(市、区)、市直七大系统(党群、宣教、政法、财贸金融、计委、经委、农委)为单位组团参加大众体育部比赛,驻丽部队由所在的各县(市、区)和系统报名参赛。报名工作由运动员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七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以运动员户籍关系所属区域或工作单位和身份证为依据(户籍和工作单位关系确认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矛盾,以县(市、区)为优先权。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代表团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排列团体名次)。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篮球按3倍计分,气排球(老年组)按2倍计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二)青少年部
  1.竞赛项目(9项):
  县(市、区)组队项目:田径、游泳、羽毛球、跆拳道、乒乓球。
传统(基地)学校组队项目:田径、篮球、射击、足球、举重(竞赛规程另行印发)。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县(市、区)和传统(基地)学校为单位组团参加青少年部比赛,报名工作由各运动员所属的县(市、区)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1)实行以运动员注册为主要依据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
  (2)凡经省体育局确认的适龄运动员的资格不再进行审查。
  (3)没有在省体育局注册和确认的运动员必须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一寸近照1张和本人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是电脑制   作并加盖派出所公章,体育传统(基地)学校运动员还需带学籍证明),到市体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并需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  费用由各代表团自理。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和金牌总数名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录取前6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4)传统(基地)学校组的比赛分数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具体方法参照传统(基地)学校各项目竞赛规程。
  (5)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输送省体工队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3枚;输送省少体校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1枚。
  二、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的竞赛时间、地点、报名人数、年龄规定及分组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单项竞赛规程由运动会组委会另行印发)。
  (二)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只有一个队(组、人)报名参赛时,由运动会组委会通知改项。
  (三)单项比赛规程如与本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规程总则为准。
  (四)执行国家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特定规则。
  (五)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颜色、号码等按各单项比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三、团体总分及金牌名次统计办法
  (一)团体总分统计办法:分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代表团团体总分,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的各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所有团体总分的加分累计总和计算,得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金牌名次统计办法:排列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金牌总数,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金牌数(含加计金牌,下同)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列前,如金牌数相等,按银牌总数多少排列;银牌相等,按铜牌多少排列;金牌、铜牌均相等,则按第四名多少排列名次,以此类推。
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的各项目比赛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运动队(员)和裁判员。
  四、参赛要求
  (一)各代表团自备2×3米的单位旗一面,颜色不限,旗面统一为“××县(市、区)、××系统”,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
  (二)县(市、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3人,市直七大系统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2人。
  五、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预报名于2005年6月15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赛项目报送市首届运动会竞赛部(丽水市大洋路382—2号,邮编323000,  电话:2266299、2266285),同时必须发送报名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lssjsyh@163.com),确定参加的项目经报名后原则 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二次报名以各单项竞赛规程为准。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或补充,不得无故弃权。
  (二)报到
  1.各代表队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指定赛区报到。
  2.各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体检合格证明(县级医院以上)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证。
  3.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六、参赛费用
  (一)大众体育部各代表队伙食费由大会承担,其它一切经费自理。
  (二)青少年部各代表队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0元,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三)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七、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9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一定要全力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重要部署,以及张德江副总理7月8日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关于“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生产安全,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和全面完成今年各项任务提供安全生产保障”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开展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会期间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奥运会期间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近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检查北京市及周边地区相关行业(领域)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情况。特别是要加大对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机场以及商(市)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强化对危险品运输的监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各有关中央企业要组成督查组,对在北京市及周边地区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重点企业、重点厂(场)所、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有效,特别是奥运会前应停产停工的企业和禁止(限制)经营范围的执行情况。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漏洞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奥运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要制定和完善应对各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演练。各单位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奥运会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对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五、请各单位在开展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北京市及天津、河北等周边地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奥运会顺利召开创造稳定安全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对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工作未能正常进行。……这种情况,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了落实党的劳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现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缓刑期满以后,应区别表现一般、表现较好和有立功表现等不同情况,立即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
十年的,可减为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可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可减为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
年的,可减为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释放。
二、对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期不予折抵。
三、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裁定书除交监狱、劳改队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法院备查。
四、今后,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63年3月21日《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时办理。凡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应予减刑的,监狱、劳改队应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应认真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判决执行、劳改表现和处理等情况,应经常进行检察。
以上通知,请你们抓紧研究执行,争取年底以前基本搞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7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