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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7:1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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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2005〕42号 2005年4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对深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209号)要求,把行政许可法作为学习、宣传和培训的重要内容,与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紧密结合。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部门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强化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咨询答复要准确,办理许可要合法,档案记载要明确,实现高效、便民。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制度以及违规查实下岗制度,考试不合格且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调整工作岗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不断研究解决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咨询、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继续做好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和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和规范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凡是未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衔接的,要进行衔接;尚未向社会公布的超越权限设定且已经清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布。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修改、废止,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都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4〕8号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七项一般制度和四项特别制度;已经建立的,要在实践中及时修订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要把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等集印成册,供行政许可申请人索取,并把办理行政许可人员的姓名、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电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办理场所或者内设机构公布。同时还要公布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要加强办理行政许可场所或者内设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各地、各部门设立的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审批服务大厅要依法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严格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和权限,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审核发布后的衔接清理工作,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变相收费。对行政许可项目已作保留但已经取消收费的,各行政机关对所需的经费进行测算后,编入本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对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要按照冀政〔2003〕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加大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采取抽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检查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该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行政管理的“真空”问题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被许可人是否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从事有关许可活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发展独立公正、运作规范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审查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1998年11月10日,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为做好体制改革期间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曾在保办〔1996〕4号文件中对有关事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人寿险公司也针对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交接的有关问题在保发〔1996〕57号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据一些分公司反映,在具体执行中,有些细节尚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人身险业务档案资料的归属问题:机构分设前形成的人身险业务已决赔案档案,按照保办〔1996〕4号文件精神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并由财产险公司管理,机构分设时的未决寿险业务赔案资料划归寿险公司管理。
二、机构分设前形成的各门类载体档案资料(即人保公司档案全宗),无论产险还是寿险业务,均系人保公司的共同财富,划归产险公司管理,由产、寿险公司共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档案的利用。
三、各级公司在机构分设之后应抓紧建立新的综合档案室,其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以新机构正式行使职权之日起形成新的档案全宗。在此之前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律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
特此通知



199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