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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4:4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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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种资源保护费,是指用于改善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养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渔业生态平衡,激励植物育种创新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植物新品种保护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品种资源保护费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渔业局、种子管理局、黄渤海区渔政局、南海区渔政局、东海区渔政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品种资源保护业务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品种资源保护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项目协作实施单位为部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仅限部机关司局)要采取细化预算方式将资金细化给协作实施单位,协作实施单位根据承担单位的任务内容及“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
第七条 品种资源保护费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与品种资源保护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
(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救护放生、保护执法等方面工作。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用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国际联机检索,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测试,田间现场考察,实验室分析,标准样品繁殖、保藏,测试技术标准的制订和研制,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新品种授权、公告、复审、行政执法、宣传培训;种业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履约、国际交流及其他植物新品种保护所必须的开支。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主要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人工鱼礁、鱼巢等增殖设施,为保护特定的渔业资源品种,借给渔民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的流动资金),为增殖渔业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为改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管理手段和监测渔业资源提供经费补助及其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所必须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大型修缮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品种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品种资源保护费的决算。
第十条 品种资源保护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2006年6月24日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照民所作的《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行政审判工作离依法治国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部份当事人诉权意识不强,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利用行政权力干扰行政审判,难审判、难执行的问题未能根本解决。

会议指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仅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全社会的责任。

会议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健全机构,充实队伍,提高素质。积极改革和创新行政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完善诉讼程序。积极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结合案件审理,及时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馈行政审判信息,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要自觉尊重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要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答辩,举证。对于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必须依法予以执行。对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对干扰、抵制审判机关依法办案的,要严肃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加大对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进一步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运用个案监督、执法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支持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督促审判机关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年5月14日法办字第70号请示和8月17日法办字第201号报告均收悉。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金正顺提出与其夫朴炳值(来文未提明国籍)的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务必慎重处理。女方现居住中国,应向女方居住地亲友、群众与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切实调查了解是否多年断绝通讯关系;如经调查属实,即可依法判决。
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徐启伊提出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金寿玉离婚的问题,从来文所附蛟河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来看,男方之提出离婚,是因为女方“不能来中国”,而实际情况男方是愿意让女方来中国,女方也愿意到中国来。如果这个问题获得解决,他们就可以不离婚。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女方申请入境手续。你院可通知蛟河县人民法院转告男方,由其函告女方可向其本国的外务省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出国护照,经中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即可来中国。如果是女方不愿意来中国,或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来中国,或是男方由于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等情况,可经由你院与吉林省外事处联系,由他们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征求女方意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判决以后,对判决书的送达,亦可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