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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8:3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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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2005]15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附:《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此件发至人民法庭)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下载:

http://www.gdcourts.gov.cn/xwcz/fyxw/t20050608_9255.htm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文件
   共   青    团   中    央
国资党发群工[2003]6号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民航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团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精神和《团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企业团工委)作为共青团中央的派出机关,受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的双重领导,以国资委党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主要职责是:领导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指示、决定在所监管企业团组织贯彻落实;协助各企业党委(党组)做好团委负责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各企业团委与地方团委的关系;结合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工作和共青团活动;完成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央企业团工委设书记、副书记,设委员若干名。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管理,以国资委党委管理为主,由国资委党委征求共青团中央意见,按程序任免。

  二、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一般应设立团委。各企业团委的建立,应按照团的章程,参照企业党委建立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本企业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下一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和企业特点的活动。

  各企业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1-2人。35岁以下青工在1000人以上的或团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专职团干部。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应为中共党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书记新任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不超过32周岁。团委书记任期原则上不超过1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经所在企业党委(党组)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意见后,由企业党委(党组)任免。企业团委负责人原则上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兼职团干部也应参照专职团干部选拔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或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其及时了解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三、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其团委同时受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企业团委负责人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助企业党委(党组)管理,其任免由企业同时征求所在地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意见。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以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配合。各项日常团务工作,包括发展团员、收缴团费、团员教育管理、团组织年度统计等,由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负责。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团委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保证团组织开展工作所必要的经费。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企业党委(党组)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各企业团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资委党委

                   共青团中央

                   2003年7月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加强对我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加强对我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中国、新加坡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我与新的劳务合作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在新从事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公司已逾百家,新已成为我国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之一。但是,近来诸如非主渠道输出、为劳务人员造假文凭、无工作准证打“黑工”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我国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而且也触犯了新有关法律,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公司在新的声誉。新政府对此已有所注意,并采取措施,一方面清查在新的非法劳工,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中国赴新劳工的入境审批工作。
为加强输新劳务的有序经营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及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我在新的劳务市场,继续发展我在新的劳务合作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只有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方可到新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其它公司和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二、凡向新派遣劳务的项目,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司申报材料(含新政府批件复印件)严格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赴新劳务人员必须在持有新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正式批件、国内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与新方合法的用工企业、中介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以及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后,公司才可为其申请办理护照和赴新签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旅游、留学
、考察等名义变相办理输新劳务。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输新劳务人员进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出走和滞留不归等现象的发生。
五、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在培训结束后向劳务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时,应将劳务人员的身份、派出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一并填写在备注栏内,并嘱劳务人员随身携带该证件。
六、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对已出现的伪造劳务人员文凭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当事公司和当事人必须严肃查处,以维护国家声誉,保护我输新劳务业务的正常经营秩序。
七、鼓励我国公司直接与新加坡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如需通过新加坡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输新劳务时,我公司必须核实与其合作的中介公司是否持有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可经营代理中国劳务的合法证件,否则,不得与其合作或签约。公司不得对劳务人员收取过高的管理费。同时,
对新方一些中介公司过高收取中介费的做法也应予以抵制。对知情不报或接受不合理价格的公司,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以保障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手续费和中介费,其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九、公司对输新劳务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派出劳务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派出劳务50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在新设办事机构。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公司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取消其在新劳务经营权。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你部门(地区)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和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一并遵照执行。



19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