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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时间:2024-05-22 23:5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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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7号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第四条 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八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 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 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 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第十二条 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复验工作组提供原检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复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复验工作。

第十四条 复验工作组应当制定复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 审查复验申请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证单及资料。经审查,若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申请人暂时中止复验并说明理由。经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二) 审查原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正确,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 核对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四)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五) 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验结果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样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好复验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复验申请表(格式)



申请人(盖章)

(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 年 月 日

发货人

商品名称


收货人

规格/牌号


生产企业

数(重)量


贸易国家/地区

存放地点


原检验机构

标记及嘜头:

原检验时间、地点


原检验证书号


原出证日期


合同/信用证号


申请复验项目:

申请理由:

随附单证:
1.原检验证书
2.合同
3.信用证


4.发票
5.运单
6.装箱单


7.其他

备注: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1〕10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开展一次更新工作,对库内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验,库内中介机构不再具备入库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同时,接受库外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库内中介机构应于每年5月份将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及承担省国资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我委审验。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请选择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请示文件中充分说明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等,并填写《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招标文件等信息以网络公告的形式向库内中介机构发布。

第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在投标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年度业务收入、以往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和荣誉等情况;

(三)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小组的组成与分工、工作方法的选择、项目的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包括人工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在内的项目总报价;

(五)同意省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评估报告验收办法,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考核。

评估报告验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六)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资产评估招标评标专家库,对省国资委组织的招标项目实施评标。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以上专家(须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组;

(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开标,纪检监察机构派员现场监督;

(三)评标专家根据《评标细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审评分;

(四)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投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经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签字后密封;

(五)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审标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机构;

(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书面通知有关省属企业和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标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逾期不签的,视为弃标,省国资委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三)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约定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工作,按时保质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如遇非中介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期满前的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经企业认可的书面报告。评估过程中,需要省国资委明确或者应该知道的事项,中介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主送委托单位,同时分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并填写《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见附件2),与报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必要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以招标形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对中标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末位淘汰制。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排名末位的,取消其在库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因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原因被取消在库资格,以及年度内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中介机构,不参加末位排名。

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该年度不再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在库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在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中,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被评审专家集体否定2次以上的;

(三)未经省国资委书面同意,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四)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的;

(五)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报告的;

(六)一年内不参与省国资委招投标活动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无故弃标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评估结果无效,且不支付评估费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且不支付评估费用。

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该项目招标时的排名依次替补。评估结果无效的,重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二)不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五)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前款情形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已经办理的,评估结果也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专家组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专家库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省属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库内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




日期: 年 月 日

1、资产评估项目名称:

2.、资产评估的目的:

3、资产评估的对象: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 %的股权)

4.、项目规模: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负债总额: 万元人民币。

所有者权益: 万元人民币。

5、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年 月 日。

6、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场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完成。

7、进场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8、估算费用:

9、本次招标的特别要求:1、

2、





被评估单位简介:

公司,地址 ,主营业务 ,截止 年 月 日,总资产 万元,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各级下属企业共有 家(详见下表),其中一级子企业 家,二级子企业 家……(有几级填几级)。各级企业中,杭州以外 家,浙江省外 家,境外 家。



下属企业公司产权结构及财务状况简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比例
资产 总额
所在地
所属 行业
备注


一级子公司






1







2
















二级子公司






1







2

























注:以上数据取自20 年 月 日相关财务报表,仅供参考。






附件2: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介机构:

指标与权重
得分
评分依据及理由

进场时间

(2分)



项目负责人

(2分)



实际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2分)



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全面性情况

(4分)



项目完成时间

(10分)



合计得分




注:本表供企业使用,评分依据及理由部分可另外附页。

单位(盖章):

评 分 人:

评 分 日 期: 年 月 日




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行业[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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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落实《煤炭工业“十五”规划》,针对近年来依法关闭、淘汰和整顿小煤矿的实际,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确保我国中长期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我委决定编制2002年-2010年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煤炭产需基本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二)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和生产技术结构。

  (三)坚持优化煤炭行业结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联合改造和有序发展。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贯彻煤炭产业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

  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协助我委组织编制,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承担。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煤炭管理部门归各地经贸委管理的,由各地经贸委负责编制;煤炭管理部门隶属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有关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参照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进行编制,并按煤矿属地做好与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进度

  2002年4月-6月,完成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报我委(行业司)。

  2002年7月,我委召开规划(草案)汇报论证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地区和有关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进行论证。

  2002年8月-9月,在汇总和分析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2002年10月,分析论证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

  2002年11月-12月,依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修订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按工作进度完成编制工作。没有煤矿的地区,要重点做好煤炭需求预测和煤炭调运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定1-2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及电话报我委行业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行业司 严天科,电话:010-63193477;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李瑞峰,电话:010-64463492。

  附件: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及附表(表1-表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
开发规划编制提纲

  一、地方经济发展和能源生产、消费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2005年、201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所占比重;

  (三)主要耗煤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煤炭需求量现状和预测

  (一)2001年煤炭消费总量,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

  (二)2001年-2010年影响煤炭消费的因素分析,主要耗煤项目建设规划概述;

  (三)2005年、2010年煤炭消费总量预测,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预测。

  三、煤炭资源量

  (一)截止2001年底煤炭保有储量,其中:精查(详终)储量,详查储量;

  (二)在精查(详终)和详查储量中,生产、在建矿已占用储量,尚未利用储量;

  (三)按煤种划分保有储量及利用情况;

  (四)保有储量对煤炭生产开发保证程度的分析;

  (五)详、精查地质勘探工作进展和计划。

  四、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一)煤炭生产现状及变化趋势

  1、2001年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处数、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小于120万吨)、小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无生产能力煤矿处数、产量。

  2、生产变化趋势分析。2001年底在籍国有煤矿中,2002年-2010年期间报废、关闭的处数,减少能力和减少产量。2001年底乡镇煤矿的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整顿验收结束后,保留的乡镇煤矿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2010年期间乡镇煤矿生产量变化趋势。

  (二)煤炭生产开发思路、目标和重点

  1、生产开发思路。生产开发布局原则,煤炭生产开发重点及大型煤炭基地生产建设进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生产建设、调整思路与发展趋势;小型(乡镇)煤矿的定位和发展思路。

  2、生产开发目标。2005年、2010年煤炭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中型、小型煤矿生产能力及产量。2002年-2005年期间煤矿建设规模,其中2001年底在建煤矿规模(新建及扩建),2002年--2005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2006年-2010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

  3、生产开发重点。确定开发布局,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及内、外部条件。2002年-2010年期间,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小型煤矿(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的要点及政策措施,关闭、淘汰的政策措施。

  五、煤炭调运

  (一)煤炭运输条件现状、在建和计划建设情况及对煤炭运输的影响;

  (二)2001年实际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三)2005年、2010年预计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六、问题与建议

  (一)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政策建议。

 

煤炭消费量、产量及调出(入)量规划

表1                                单位:万吨

  1995年 2001年 2005年 2010年
  统计数 统计数 分析数* 预测 预测
一次能源消费量(折标)          
 其中:煤炭(%)          
一、煤炭消费量          
其中:1、电力          
   (1)发电          
   (2)供热          
   2、冶金          
   3、建材          
   4、化工          
   5、民用          
   6、其他          
二、煤炭产量          
按现统计口径划分:          
 1、国有重点矿          
 2、国有地方矿          
 3、乡镇矿          
按井型划分:          
 1、大型煤矿          
 2、中型煤矿          
 3、小型煤矿(含乡镇矿)          
三、煤炭净调入(调出)量          
1、调入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2、调出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分析数*:在2001年消费量与煤炭产量、库存变化量和调出(入)量之间平衡差较大时,提出产需基本平衡的分析数。

 

2001年在籍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规划

表2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企业            
2、***企业            
……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2001年在籍国有地方煤矿产量规划

表3                             单位:万吨

地(市)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乡镇煤矿处数和产量规划

表4                             单位:万吨

 
2001年实际 2002年整顿验收
工作结束后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个)
预计全
年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
(个)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2001年底在建新矿和扩建矿情况及产量规划

表5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类别
2005年预测
产量
2010年预测
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1、类别指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或乡镇煤矿的一种。
    2、扩建矿中对应的设计能力栏填写扩建前核定能力/扩建后设计能力、产量填写新产量。

 

2001-2010年规划新建和扩建矿情况和产量规划

表6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所在
矿区
开发
单位
勘探
程度
保有储量
(亿吨)
煤种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总投资
(万元)
2005年预测产量
2010年预测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扩建矿对应的设计能力栏中填写扩建前核定生产能力/扩建后生产能力、产量栏中填写新增产量。

 

2002年-2001年报废和关闭矿情况

表7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核定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剩余
储量
(亿吨)
2001
年产量
报废/关闭
时间
2005年
预测
产量
2010年
预测
产量
报废/关闭原因

合 计
                
1、***矿                
2、***矿                
3、***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