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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0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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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 财税[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
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
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
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
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
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
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
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
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
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
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
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
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
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
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
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
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
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
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
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
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
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
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
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
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
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
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
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
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
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
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
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
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
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
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
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
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
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
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
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
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
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
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
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
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
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
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8月5日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
  (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五)相关的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 在招标中,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直至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应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附件2)。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再次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告之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自收到疑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见附件3)一式2份,投标文件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项目,应由研究单位与建设方或施工单位联合投标,联合投标时应明确第一承担单位。联合体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对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方案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八条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当场确认并公布。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邀请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经济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排序。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和其他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经公示无问题的中标侯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
  第三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及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附件4)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类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率,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现提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公开范围
  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交通运输建设科技项目,信息化技术研究项目,标准、计量及质量研究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方式
  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交通运输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内容
  科技成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详细的研究内容;科技成果的技术特点、性能指标、成熟度、适用范围和条件,成果应用情况及成果应用规模、效果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含环境效益)等。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技术秘密,以及特别约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相关要求
  1. 凡承担我部科技计划项目的各有关单位均有公开相应科技成果的义务。
  2.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开内容进行相关审查、做出科技成果公开承诺(附件5)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在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鉴定)时提交拟公开的科技成果详细内容(附件6)及加盖公章的科技成果公开承诺书。科技成果公开内容应经验收专家组审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4. 对于已验收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公开科技成果,并将加盖公章的科技成果公开承诺书报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5. 科技成果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纳入其科研信用记录。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资源和载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顺利实施的核心力量。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确保科技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有效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同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同时主持的不同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因承担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若有上述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其研究任务,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作为其今后参与部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若须对项目任务书(合同)中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对不及时报告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部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单位按本要求,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并整改,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评审专家在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招标、可研论证、中期检查、验收(鉴定)等实施全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为加强评审专家管理,2012年,部制定印发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厅科技字〔2012〕73号),明确了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等相关要求。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依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肃相关纪律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负责任的评审意见。
  (一)恪守学术诚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对所提意见高度负责,正式评审意见须经本人署名并按要求提交备查;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投机取巧、断章取义。
  (二)遵守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相关单位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评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二、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评审性质、技术领域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特定需要遴选聘请。以下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是项目申请或承担单位的(含退休人员);
  (二)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评审专家遇有以上情况应主动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回避。
  三、开展信用记录,落实退出机制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行为等进行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专家,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从专家库中除名。
  有如下情况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直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年之内3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的;
  (三)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发现有其他影响公正行为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提供专家意见等相关技术文档的。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422180.doc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555051.doc